公安部聯合發布執法治超“十不準”鐵紀!
聯合執法要嚴格執行“十不準”紀律
(一)不準制定和執行與全國統一超限超載認定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標準。
(二)不準無執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行為。
(三)不準超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實施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
(四)不準制定和執行罰款收繳合并的制度。
(五)不準利用職務便利,以各種形式收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財物。
(六)不準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復罰款。
(七)不準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只罰款不卸載。
(八)不準違規收取超限檢測費、停車保管費、通行費等費用。
(九)不準超期扣留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不作處理。
(十)不準在公路超限檢測站(點)以外現場處罰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原則上所有對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現場檢查處罰一律引導**公路超限檢測站(點)進行。
**運輸部 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